为抓好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假肢矫形器制作师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积分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全文转发如下,请各位制作师认识阅览,并按《通知》规定预先安排继续教育计划,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民福事字〔2007〕16号
关于假肢矫形器制作师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积分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根据《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3号)第六、第八条规定,为切实有效地抓好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民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学时积分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的内容
为全面提高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的素质,本着“工学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将采取多种途径对全行业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进行继续教育。其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国内外相关新产品、新技术信息;
(三)国家新发布的产品与技术标准;
(四)企业技术管理知识;
(五)国内外假肢矫形器市场最新动态;
(六)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
(一)通过刊授、函授、自修的方式进行专业理论学习并通过结业考试;
(二)阅读并研习民政部和中国康复器具协会指定的学习内容(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国内外新的科学技术资料等);
(三)接受本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
(四)参加国内外本领域相关的产品展会、学术论坛、技术交流等活动;
(五)在中国康复器具协会的内部刊物或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报刊上发表与本领域专业技术相关的论文;
(六)参与行业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和考试技术委员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参与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教学工作;
(八)参与全国性的行业刊物编辑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九)参与制订本行业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
(十)出国考察、访问。
三、 继续教育学时与学分的计算方法及原则
以“工学结合、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自行选择继续教育的途径,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为便于选择继续教育的途径与内容,现将30学时分解为100学分,学时和学分当年有效。获得学分的途径,参照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各种情况,现分解量化如下:
(一)通过刊授、函授、自修方式进行相关专业理论学习并通过结业考试者,每科可获得20学分;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康复器具协会指定学习内容(包括新出台政策法规和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将视情确定学分;
(三)接受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者,每天可获得10学分,每人记入当年继续教学的学分不超过70学分;
(四)参加学术论坛和技术交流活动听课者,一次可获得10学分,在学术论坛与技术交流活动中担任信息发布人或讲课者,每次可获得20学分;
(五)在中国康复器具协会的内部刊物或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与本领域专业技术相关的论文,每千字可获得10学分;
(六)参与行业内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研究,每项可获得50学分;
(七)参与制订行业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每项可获得50学分;
(八)在本行业或全国性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担任教学工作,每天可获得15学分;
(九)参加国内外的展览,一天可获得10学分;
(十)参与全国性的行业刊物的编辑与教材的编写工作,每千字可获得5学分;
(十一)参加出国考察、访问活动,一次可获得10学分。
四、 注册、年检时须提供获取继续教育学时与学分的依据
(一)参加专业培训者,须出具结业证书或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康复器具协会指定的学习内容,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送中国康复器具协会,由协会汇总上报部业务主管部门。
(三)通过刊授、函授和自修等方式进行学习并通过结业考试者,须出具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应有立项证书复印件与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参加出国考察、访问、展览会、论坛等活动,需要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与学分的,必须与本行业业务相关,且应提供相关证书(组团文件、邀请函、出访总结报告)等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将复印件随同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六)参加国内展览,论坛与技术交流活动者,属于省部级以上组织的,应出示邀请函或注册材料等证明文件。
(七)发表专业论文和编写教材者,需经审核通过方能核算学分,并由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
二OO七年四月八日
